2024-08-15 深圳发电机维修
太阳能发电设备、水电机组、核电机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清洁高效煤电)、控制管理系统、环保设备、工业化工装备、氢能及燃料电池、储能装备、新材料等。
本次发行股份认购的交易标的为东方电气集团拟认购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
本次发行部分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标的包括东方电机8.14%股权、东方汽轮机8.70%股权、东方锅炉4.55%股份和东方重机5.63%股权。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直接持有东方电机91.86%的股份,为东方电机的控制股权的人。东方电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东方电机主要是做水轮发电机组、热能发电机(包括燃煤、燃气、核能)、风力发电机、交(直)流电机、调相机、成套节能环保设备、泵等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服务,以及电站改造,电站设备成套、安装、维护及检修等业务;具有电力工程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环保工程总承包、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等多项资质和能力;能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中小热电、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及热电联产EPC总包,发电设备智能诊断、固废循环经济产业园、水环境治理工程、综合能源服务与管理等系统解决方案。
本次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直接持有东方汽轮机91.30%的股份,为东方汽轮机的控制股权的人。东方汽轮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东方汽轮机主要是做燃煤发电汽轮机、核能发电汽轮机、燃气轮机、节能环保发电工业汽轮机、核控制棒驱动机构、其他透平类装备等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全生命周期服务,以及电站改造,电站设备成套、安装、维护及检修等业务;具有电力工程总承包等资质和能力,能为用户更好的提供中小热电、垃圾发电、生物质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及热电联产EPC总包,发电设备智能诊断、综合能源服务与管理等系统解决方案。
本次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直接持有东方锅炉95.35%的股份,为东方锅炉的控制股权的人。东方锅炉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2007年-2008年东方电气集团进行主业重组,对东方锅炉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东方电气以非公开发行A股和支付现金结合的方式收购东方电气集团在东方锅炉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东方锅炉股份;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东方电气集团向东方锅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发出全面换股收购要约,东方电气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东方电气集团在换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时购得的股份。全面要约完成后,东方锅炉完成退市。
2009年5月14日,东方锅炉董事会办公室向东方锅炉所在地工商部门出示《关于东锅股东发生明显的变化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说明》《关于对公司章程未做修改的说明》等说明文件,东方锅炉退市之后剩余的0.33%余股股东,仍可继续以现金或换股方式转让给东方电气集团。截至目前,仍有0.09%的自然人股东未进行变更登记,上述自然人股东处于失联状态。
东方锅炉主要是做火力发电设备、核电站设备、电站辅机、化工容器、煤气化等设备的设计供应商,以及节能环保、电站改造、氢能制储运、太阳能光热发电等工程服务提供商;具有环境工程设计、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等资质和能力,能为用户更好的提供节能环保、氢能制储运用、太阳能光热发电EPC总包,废气治理与余热利用技术一体化、工业废气超低排放、水处理技术及废水零排放、固废及危废处理、中高温储热供能技术等系统解决方案。
本次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截至公告出具日,公司直接持有东方重机48.17%的股份,为东方重机的控制股权的人。东方重机的股权结构如下:
东方重机主要是做二代加、三代(“华龙一号”、AP1000、EPR、CAP1400)、四代(高温气冷堆、快堆)、海洋核动力平台等模块小堆,国际热核聚变堆等堆型核电和核动力主设备、核产业链相关设备研制及服务,以及钢结构、高端石化设备、LNG储罐等设备研制。
本次交易的标的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若发行人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每股净资产将作相应调整,下同)。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竞价结果由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东方电气集团不参与竞价,但按照竞价结果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若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未形成有效的竞价结果或无人报价认购,东方电气集团仍将以发行底价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底价为东方电气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定价基准日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孰高值。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东方电气集团以现金50,000.00万元参与认购。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对认购股数量不足1股的余数作舍去处理。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天健兴业”)以202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已经东方电气集团备案。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5号”、“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6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涉及收购东方电机8.14%股权、东方汽轮机8.70%股权、东方锅炉4.55%股份和东方重机5.63%股权。标的资产最终估值情况以经符合《证券法》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东方电气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协商确定。
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之间就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关于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的公告》《关于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关于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公告》。
“十四五”期间公司处于战略发展重要机遇期,根据“十四五”发展规划,公司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持续推动能源装备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重大技术创新布局和攻关,加快新产业技术开发步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围绕主营业务展开,重点投资于抽水蓄能研制能力提升项目、燃机转子加工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东汽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及东锅数字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并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部分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机、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和东方重机均为上市公司下属主要子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将补充公司发展资金,聚焦公司主业发展,同时提升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优化资本结构,增厚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水平,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部分用于收购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机、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和东方重机少数股权,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募集资金到位后还将投入抽水蓄能研制能力提升项目、燃机转子加工制造能力提升项目、东汽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及东锅数字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围绕主业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助力可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
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内的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针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将对该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召开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议案。现公司就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拟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其中252,651.2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轮机)8.70%的股权、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4.55%的股份、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8.14%的股权、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机)5.63%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购买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标的资产具体为乙方持有的东方汽轮机8.70%的股权、东方锅炉4.55%的股份、东方电机8.14%的股权、东方重机5.63%的股权。
1、甲乙双方确认,标的资产的交易金额以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并经乙方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为准。
2、根据经乙方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合计为252,651.26万元,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交易金额确定为252,651.26万元。
3、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具体如下: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购买标的资产须支付的本协议第三条规定项下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款由甲方以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乙方支付。如若甲方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不足部分甲方以自有资金予以支付。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划转至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资产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乙方。
1、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权属转移至甲方,标的资产的一切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至甲方享有及承担(无论其是否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尽其最大合理努力使得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后尽快完成所有必要的变更登记或政府机构批准。因政府机构原因(非因甲乙双方过错)导致资产出售方无法尽快完成上述变更和批准手续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继续配合办理相关变更和批准手续的义务。
1、对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电机、东方重机的股权,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但在资产基础法的基础上,对其中的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电机、东方重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就该部分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资产,乙方向甲方进行业绩承诺。具体承诺内容及补偿方式由双方另行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约定。
2、甲方应在标的资产交割日后尽快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过渡期损益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报告。
甲乙双方同意,交割日前标的资产相关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除本协议第7.1条约定应由乙方享有或承担的过渡期间损益外),在交割日后应由甲方根据交割后持有标的资产相关公司股权/股份的比例享有。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3、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本协议生效条件未满足,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拟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2、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乙方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甲方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发行前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甲方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甲方在截至定价基准日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前述归属于甲方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最终发行价格将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在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甲方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保荐人(承销总干事)协商确定。
乙方将不参与市场竞价过程,并接受市场竞价结果,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的认购价格相同。在无人报价或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形下,乙方将以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与定价基准日甲方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甲方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孰高值)继续参与认购且认购总金额保持不变。
3、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甲方这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272,878,203股(含272,878,203股)A股股票,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10%,最终发行A 股股票数量计算至个位数(计算结果向下取整),但不超过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的计算公式为: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认购总金额÷发行价格。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或者因股权激励、股权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数量上限将相应调整。
具体发行数量将在甲方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如证券监管部门要求调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或要求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或股份数量,双方同意,由甲方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1、在本协议生效条件均获得满足后,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约定缴纳认购价款。乙方在收到甲方或甲方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缴款通知(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认购款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验资完成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缴款通知应当载明乙方认购股份数量及认购金额。
2、甲方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3、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足额缴付股份认购款后,尽快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乙方认购的甲方股票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及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甲方滚存未分配利润由甲方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1、乙方在甲方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自甲方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前述锁定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2、乙方所取得的本次发行的甲方股票因甲方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按照甲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4、乙方认购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3、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方可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4、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变更均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双方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终止本协议;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承诺及保证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 本协议第7.1条任意一项条件未满足,不构成任何一方违约,任何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或公司)拟向包括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在内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其中252,651.26万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轮机)8.70%的股权、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锅炉)4.55%的股份、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机)8.14%的股权、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机)5.63%的股权。
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会议、监事会十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就评估机构对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电机、东方重机股东权益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的基础上采用收益法做评估的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的部分投资性房地产以及东方汽轮机、东方锅炉、东方电机、东方重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与东方电气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公司本次发行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1)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东方汽轮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净收益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净收益额如下:
(2)乙方承诺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净收益额之和将不低于上述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载明的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预测净收益额之和。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净收益数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4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东方汽轮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5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东方锅炉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3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东方电机的技术类无形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23)第0306号《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东方电气(广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方重机的技术类非货币性资产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对应的预测收入分成额如下:
(2)乙方承诺标的公司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收入分成额之和将不低于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标的公司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在盈利补偿期内当年与前一个或前两个会计年度预测收入分成额之和。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锅炉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3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3年、2024年及2025年,东方重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汽轮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锅炉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电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若本次交易在2024年实施完毕,则盈利补偿期为2024年、2025年及2026年,东方重机具体累计承诺收入分成数额如下: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盈利补偿期间每个年度审计时对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对应的累计实际净收益额及与累计承诺净收益额差异情况以及对标的公司技术类非货币性资产对应的累计实际收入分成额及与累计承诺收入分成额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甲方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专项审核报告。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实际净收益额与累计承诺净收益额的差异情况以及标的公司技术类非货币性资产累计实现收入分成额与累计承诺收入分成额根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若在上述盈利补偿期间,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东方汽轮机、东方电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累计实际净收益额不足累计承诺净收益额,乙方应按以下方式相应补足上述累计承诺净收益与累计实际净收益的差额(即收益差额):
盈利补偿期间内就东方汽轮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每年度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东方汽轮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累积承诺净收益额-截至当期期末东方汽轮机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投资性房地产累积实际净收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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